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70号)、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》(国委办韩毅〔2019〕45号)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学中心“十四五”期间设立的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,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拓展和区域均衡布局,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水平提高现印发给你们。请按相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。
附件:1.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
2.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
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
2022年10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