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些新规将于11月实施 涉及食品、药品、医保等

  • 2022-10-31 00:00
  • 来源:医药资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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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即将来临。

一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即将实施。

它涉及食品、药品,医疗保险等。

互相了解一下

 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

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将于11月1日生效,《条例》规定:

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,不得歧视个体工商户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摊派;不得诱导或者强迫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。

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的账款。

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

003010规定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。

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指出: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和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

电子烟按从价税征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税率为11%。

 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

《公告》自11月1日起施行,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(2022版)》同时废止。

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》规定现场检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,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检查,及时将现场检查事项告知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,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的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,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。

003010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。

003010要求:

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主任,同时配备食品安全主任。

未按照规定配备、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

 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

新版《通则(2022版)》将于11月1日生效。

根据新版本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:

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、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,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者应当积极协助。

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。第一类和第二类召回,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召回信息,并链接至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。

 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11月1日启动参保

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。参保人当月参保,次月缴费。

2023年调整个人缴费标准。其中,城乡老年人每年370元;每生每年345元;劳动年龄居民每人每年665元。

同时还增加了相应的财政补助,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;劳动年龄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;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。

江苏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,11月1日起在江苏省统一实施。

根据规定,江苏实行三、二、一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/次、180元/次、160元/次。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河北省建设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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