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70号)、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》(国委办韩毅〔2019〕45号)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学中心“十四五”期间组建的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,进一步引领医学科学发展,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能力,我委组织制定了01030。现印发给你们。请按相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。
附件: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
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
2022年10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