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RG/DIP示范城市名单!用药规则会有很大变化.

  • 2021-12-21 00:00
  • 来源:医药资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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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7日,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《关于印发DRG/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》,正式公布国家DRG/DIP示范城市名单。

医院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进入新阶段。根据国家医保局上个月26日发布的《关于印发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,到2025年底,DRG/DIP支付方式将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,基本实现疾病和医保基金全覆盖。

  DRG/DIP付费示范点名单

  DRG示范点(18个)

北京市、河北省邯郸市、山西省临汾市、辽宁省沈阳市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、浙江省无锡市、山东省青岛市、湖北省安阳市、湖南省湘潭市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、四川省攀枝花市、贵州省六盘水市、昆明市、甘肃省庆阳市、青海省西宁市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

  DIP示范点(12个)

河北省邢台市、吉林省辽源市、江苏省淮安市、安徽省宿州市、福建省厦门市、山东省赣州市、湖北省东营市、宜昌市、湖南省邵阳市、广东省广州市、四川省泸州市和贵州省遵义市

  综合(DRG/DIP)示范点(2个)

  天津市、上海市

*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联合示范城市。

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DRG/DIP付费示范点名单的通知

 医保办函〔2021〕15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:

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,引领DRG/DIP支付改革向纵深发展,在各地自愿申报评估的基础上,确定了DRG/DIP示范城市名单(详见附件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是提高认识,高度重视示范工作的意义。

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,促进医药医疗保障和服务协调发展,是一项重要任务。省级医保部门和示范城市医保部门必须提高政治地位,树立大局观念,扎实做好示范点建设。按照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21〕48号)要求,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,充分发挥对提高医保管理现代化水平的示范引领作用。

二、明确任务,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

示范城市要围绕扩大覆盖、构建机制、打基础、促协同等各项重点任务,加大改革创新力度,不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。要提前谋划,统筹安排,聚焦重点难点,率先突破,着力实现DRG/DIP支付医院和疾病全覆盖,着力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机制,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和信息化水平,着力率先推动DRG/DIP改革在医疗机构顺利落地取得重大进展。要同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、协议管理、支付审核、月度预算结算、年度清算等相关工作制度。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估、成效评估和风险评估,深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,及时总结改革成果,耐心传授工作经验。

三是主动推动医疗保险高质量发展

省级医保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,制定配套政策,以示范点建设引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发展。示范城市医保部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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